从出资守约股东角度探析新公司法下股东出资违约的风险及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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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燕玲 石旦波 

机构地区:[1]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国律师》2024年第2期48-50,共3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为有效预防市场上公司出现资金困境,但股东仍不实缴出资或者拒绝按章程规定实缴出资,进而损害公司、职工和债权人利益的行为,2023年12月29日颁布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进一步完善了公司的认缴和实缴制度,包括在认缴制下限定五年实缴出资期限、存量公司须按新规逐步调整出资期限、公司登记机关对异常出资的强制调整权、完善非货币财产出资制度等。

关 键 词:公司登记机关 新公司法 债权人利益 出资期限 认缴制 股东出资 非货币财产出资 章程规定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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