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发生工伤时未参保,补缴后还能享受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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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岩坞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党的生活(黑龙江)》2024年第3期65-65,共1页

摘  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关 键 词: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 社会保险 滞纳金 行政部门 未参保 《工伤保险条例》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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