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行犯特别诉讼程序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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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建华[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70072

出  处:《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2024年第3期156-156,共1页China University Academic Abstracts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现行犯规定特别诉讼程序,造成公安司法机关在“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之间出现选择错位与目标失衡,刑事诉讼程序难以对现行犯作出快速反应不利于及时惩治犯罪,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对此,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现行犯的法律规定或司法判例,各国对现行犯的概念与范围予以明确界定,并以罪行轻重与情况紧急为标准对其采取不同的刑事措施,起诉与审判程序尽量简化,形成现行犯特别诉讼程序。

关 键 词:公安司法机关 特别诉讼程序 现行犯 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程序 惩治犯罪 刑事措施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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