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的法益确立与行为边界——以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两法衔接”为切入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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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文娟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中国档案》2024年第4期63-65,共3页China Archiv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成文法体制下判例运用的理论与实践”(项目编号:182DA13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将出卖、转让档案行为的归责模式设置为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足以表明出卖、转让档案行为应当注重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两法衔接”。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刑事违法判断具有完全从属性原理,具体表现在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类型的从属性之上,其排除了刑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和兜底条款的独立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将出卖、转让国有档案行为界定需达到情节严重的条件,此种规定极易将一般违法的出卖、转让行为种类扩充至刑事司法之中,以消解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良性互动之效益。为此,有必要将出卖、转让档案行为的法益类型确立为“公共秩序的管理与维系”,并分别从行为的单独性和唯一性、行为评价的差异性,来划定出卖、转让档案的行为边界。

关 键 词:出售、转卖国有档案 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处罚边界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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