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域下习惯物权的困境和纾解  

The Dilemma and Relief of Customary Property Righ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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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培瑜 Ma Peiyu

机构地区:[1]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24年第2期36-41,共6页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Changchun Municipal Committee

摘  要:我国民法典坚持刚性的物权法定原则,而其本身规定的物权种类偏少,不能满足当今飞速发展的社会需求,这就给与法定物权相对应的习惯物权带来了发展空间。但是,在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习惯物权由于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导致相关案件缺乏裁判依据,不利于人民权益的维护。为了切实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不能对习惯物权视而不见,应当通过民法典第10条的适用对刚性的物权法定原则予以适当的缓和,再通过立法的方式对习惯物权予以承认,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对其认定,最终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对习惯物权进行登记。

关 键 词:习惯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缓和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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