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行使  被引量:1

On the Performance of Rights of Secured Claims in Bankruptcy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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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欣新 Wang Xinxin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4年第3期9-21,共1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担保债权因为其优先受偿的债权和担保财产的范围都是特定化的,担保债权实体权利的实现原则上属于个别清偿债权,不适用集体清偿程序。担保债权在清算程序中可以随时向管理人主张对特定担保财产变价处置行使优先受偿权,除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他破产财产的价值而应整体处置的情况外,管理人不得拒绝。和解程序的设立目的是简便快速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虽客观上可能产生对债务人企业的挽救效用,但其性质不是专设的企业挽救程序。在和解程序中,担保债权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和解申请之日起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其在清算程序中行使权利的除外情况,不宜适用于和解程序。在重整程序中,对企业重整所必需的担保财产,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中的变现权暂停行使,对非必需的担保财产可继续行使权利。担保债权暂停行使的是对担保物的变现权,对担保财产变现后款项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中止限制,应立即清偿担保债权人,管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挪用担保财产变价款。担保债权人对为其占有的担保财产如动产质押、留置的财产,不停止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债务人要恢复使用担保财产,要清偿担保债务或提供债权人接受的替代担保。

关 键 词:担保债权 清偿程序之属性 优先受偿权 担保债权的暂停行使 重整所必需的财产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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