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重整中以股抵债时管理人报酬确定的实证研究——从45家上市公司重整案件出发  被引量:1

Practical Research on Deciding Remunerations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 in Reorganization of Listed Companies:Started with 45 Cases Involved Reorganization of Listed Compan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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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向阳 黄玉强[2] Ye Xiangyang;Huang Yuqiang

机构地区:[1]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

出  处:《法律适用》2024年第3期22-32,共11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2018年-2022年间被裁定批准破产重整计划的51家上市公司中有45家采用以股抵债作为债务清偿方式,这已成为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债务清偿的常规方式。实践中,上市公司重整中以股抵债时管理人报酬的确定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报酬计算方式不统一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以股抵债时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应当根据抵债股票的公允价格确定,并据此合理计算管理人报酬。重整程序应当充分披露管理人报酬的计算方式、报酬比例、具体数额和支付时间等,细化管理人报酬审定要求,完善管理人报酬动态调整机制。

关 键 词:上市公司 以股抵债 管理人报酬 公允价值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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