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重整的双重效力延伸和司法审查机制的本土化构建  被引量:3

Extension the Effectiveness of Pre-Organization and Construction of the Regulation on Judicial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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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丝敏 Gao Simin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4年第3期33-45,共1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基  金: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优化营商环境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重整模式的体系建构”(23FXB012)阶段性成果。

摘  要:破产重整目的在于为当事人提供解决债务问题的默认菜单,从而降低交易成本。预重整应当被视为重整的简化程序,经过法院事后的司法审查对庭外协商的表决和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予以认可,从而豁免重整中的某些程序,使得庭前协商的效力能够向后延伸。预重整中的庭外协商环节可以被视为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的协商,专业的破产实践人士作为监督者参与该环节。重整中的某些环节也可以向前延伸到庭前协商中,如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法院的备案进而适用破产程序中的临时保全和中止执行机制。我国应当根据具体国情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构建预重整的双重效力延伸模式和法院的司法审查标准。

关 键 词:预重整 双重效力延伸 司法审查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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