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害赔偿在个人信息权中的侵权行为认定——以《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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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毋甜恬 

机构地区:[1]青海民族大学

出  处:《大陆桥视野》2024年第4期64-66,共3页New Silk Road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83条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侵害风险以自然人人身权益为法律基准,风险程度则以达到严重精神损害为必要。人格属性个人信息权的明显特征,与信息主体所具有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相关联,所以说,当其受到侵害时,被侵权人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对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应当适度淡化“严重损害后果”的标准。

关 键 词:个人信息权 精神损害赔偿 严重性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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