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农村建制调整法律制度的构建——兼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的修改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of China's Rural Establishment Adjustment:Also on the Revision of Article 3 of the Organic Law of the Villagers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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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庚祐 Wu Gengyou

机构地区:[1]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23 [2]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出  处:《现代经济探讨》2024年第5期86-97,共12页Modern Economic Research

基  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村庄撤并法律制度研究”(编号:23FXB012)。

摘  要:民政部提出的“调整村级建制”其实是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中“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背后所隐藏农村建制调整现象的尊重和承认。农村建制调整与村民委员会调整、村庄撤并之间的关键差异主要在于农村建制调整的对象只能是经法定程序批准设立的行政村或村民小组等农村建制实体。构建中国农村建制调整法律制度,应当以农村建制要素为支点确定农村建制调整类型认定标准、以农村建制层级为标准配置终局性农村建制调整决定权、以尊重村民意愿为主线构建农村建制调整基本程序,并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作出配套修订。

关 键 词:农村建制 农村建制要素 农村建制调整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分 类 号:F320[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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