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平台经营者经营利益的保护  

The Protection of the Business Interest of Platform Opera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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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婳 钱明星[1] Xue Hua;Qian Mingxing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2]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出  处:《现代经济探讨》2024年第5期108-120,共13页Modern Economic Research

摘  要:平台经营者的经营利益受到侵害所造成的损害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对于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比较法上的做法看似迥异,实则并无本质差异,都注重考察侵权人的主观状态并均持谨慎认定的态度。通过考察中国平台经营者经营利益保护的实践可以发现,中国采取了一种较为宽松的司法政策,通过社会生活经验推断降低了纯粹经济损失的证明标准,扩张了经营利益的保护范围。平台经营者的经营利益宜作为民事利益受到《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保护,并应以行为的违法性来界定经营利益的保护范围。

关 键 词:平台经营者 经营利益 纯粹经济损失 不正当竞争 违法性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F120[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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