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转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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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洪泉寿 余友斌 

机构地区:[1]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4年第7期86-89,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对行政执法证据转化为刑事诉讼证据进行了规定,但对转化方式、审查标准等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作为一种以违反行政法的前置性规定为前提,且危害严重,需要动用刑罚处罚的犯罪类型,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转化适用更为常见。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行政执法证据转化进入刑事诉讼的正当事由;二是行政执法证据何以成为刑事诉讼证据;三是刑事诉讼中应该如何审查行政执法证据。

关 键 词:行政执法证据 刑事诉讼证据 《刑事诉讼法》 刑罚处罚 重大责任事故罪 转化适用 正当事由 转化方式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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