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定责,避免“一刀切”式签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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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万国华[1] 杜昭源 唐韵 延莎静 

机构地区:[1]南开大学法学院/公司治理研究院 [2]不详

出  处:《董事会》2024年第3期60-62,共3页DIRECTORS & BOARDS

摘  要:目前相关案件中,对挂名董监高的监管倾向于采取签字即担责处罚规则,但不乏被处理的挂名董监高不服。建议向查实挂名董监高在案件中的主观过错、行为责任的精准监管转变,力求勿枉勿纵,妥善定责权责一致、权责对等是上市公司治理法律制度设计的法理基础,也是相关法理对相关主体从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要求。我国上市公司挂名董监高现象普遍,挂名董监高无法保证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独立性,在问责越来越严厉的背景下,要为派出股东或其背后操纵主体的违规行为充当替罪羊,导致挂名董监高的权利与责任、收益与风险不对等。

关 键 词:行为责任 主观过错 权责一致 权责对等 相关主体 法理基础 处罚规则 替罪羊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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