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王学光[1] 诸珺文 WANG Xueguang;ZHU Junwen
出 处:《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期106-119,共14页Journal of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尽管孟德斯鸠、伏尔泰等学者从“犯罪人”角度讨论了刑罚正当性,但是他们的论述忽视罪与罚的实质而在人工智能刑罚领域无法适用。本文对古希腊哲学中的共相观进行总结,以破解当今人工智能刑法学者落入的“主观思维陷阱”。本文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例,结合先秦时期、秦汉时期、唐宋时期和明清时期的儒家学说进行探讨,发现人工智能的自我意识可用“实在论”进行概括。基于向量技术生成的人工智能尽管拥有自我意识,但是其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升华,刑罚无法使其感到自内而外的痛苦,所以对人工智能施加的刑罚缺乏正当性。人类和人工智能的地位落入黑格尔所提出的主人意识与奴隶意识的辩证关系中,因此应以宋明理学的“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思想对涉罪人工智能进行行政立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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