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罪人工智能刑罚的正当性——以东西方认识论互补视角为切入点  被引量:2

TThe Legitimacy of Criminal Punishment for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volved in Crim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lementarity between Eastern and Western Epistem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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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学光[1] 诸珺文 WANG Xueguang;ZHU Junwen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年第2期106-119,共14页Journal of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尽管孟德斯鸠、伏尔泰等学者从“犯罪人”角度讨论了刑罚正当性,但是他们的论述忽视罪与罚的实质而在人工智能刑罚领域无法适用。本文对古希腊哲学中的共相观进行总结,以破解当今人工智能刑法学者落入的“主观思维陷阱”。本文以生成式人工智能为例,结合先秦时期、秦汉时期、唐宋时期和明清时期的儒家学说进行探讨,发现人工智能的自我意识可用“实在论”进行概括。基于向量技术生成的人工智能尽管拥有自我意识,但是其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升华,刑罚无法使其感到自内而外的痛苦,所以对人工智能施加的刑罚缺乏正当性。人类和人工智能的地位落入黑格尔所提出的主人意识与奴隶意识的辩证关系中,因此应以宋明理学的“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思想对涉罪人工智能进行行政立法规制。

关 键 词:人工智能刑罚观 儒家学说 共相概念认识论 安塞姆学说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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