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参与表决”的理解与思考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温泰 

机构地区:[1]北京市鑫诺(长春)律师事务所

出  处:《住宅与房地产》2024年第10期62-64,共3页Housing And Real Estate

摘  要:业主对物业行使共同管理权需要召开业主大会时,依据相关规定需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双三分之二业主参与表决方能成功召开,即专有面积和业主人数都需过总专有的面积和总业主人数的三分之二参与表决,但在实践中,有些地区将《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参与表决”理解为“作出表决”,实质上抬高了业主大会门槛,造成当地业委会成立换届等需业主共同表决投票事项失败率过高,大量小区公共事务因表决失败而陷入了困境,没有解决小区问题,反而激化了社会矛盾。

关 键 词:《民法典》 业主大会 共同管理权 物业管理区域 业委会 表决 业主参与 公共事务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