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打赏法律性质及其纠纷裁判模式优化分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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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强泽斌 陈思丹 

机构地区:[1]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庐阳大队,安徽合肥230000 [2]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安徽合肥230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4年第12期102-104,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伴随着各种社交媒体技术的发展,抖音、快手、微博等平台也渐渐兴起了直播的带货模式,这给网络直播行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机会,由于人们工作与生活压力的增大,越来越多的人喜欢以直播平台去满足自己的购物以及释压等需求,在便捷的社交媒体平台中,用户能够实时欣赏直播内容,与主播进行互动。与此同时,主播也能够展示自己的才艺,与网友们分享自己的生活点滴,为自己带来收益。然而,网络直播行业的迅猛发展也带来了不少的法律纠纷问题,特别是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引发的一系列纠纷。加上网络直播打赏行为在现代属于新的消费模式,我国法律在这一块上也缺乏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这就导致法律纠纷问题不断增长,基于此形势下,为了促进网络直播的规范化发展,探讨网络直播打赏法律性质及其纠纷裁判模式优化是非常有必要的,希望笔者提出的建议能够给立法者优化网络直播打赏法律纠纷裁判机制一些参考与建议。

关 键 词:网络直播 打赏行为 行为效力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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