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Article 38 Criminal and Executive Liability for Engaging in Telecom and Online Fraud Activ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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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释义与适用》编写组 The Writing Group of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刑事警察》2023年第2期67-72,共6页China Criminal Police

摘  要:第三十八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 键 词:没收违法所得 追究刑事责任 电信网络诈骗 前款 行政责任 公安机关 构成犯罪 罚款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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