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犯罪中“重大损失”应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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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静雅 

机构地区:[1]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青海检察》2024年第1期29-31,共3页Qinghai’s Procuratorial

摘  要: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和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分别对骗取贷款罪第一款作了修改,将原“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修改为“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作为人罪标准,并且直接将“重大损失”限定为“直接经济损失”。

关 键 词:骗取贷款罪 刑法修正案 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损失 立案追诉标准 其他严重情节 认定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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