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情况下国家监护制度的行政法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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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敖双红[1] 朱珂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00

出  处:《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24年第2期102-105,共4页Journal of Shanxi Provincial Committee Party School of C.P.C

摘  要:《民法典》第34条第4款增设了紧急情况下国家监护制度。其作为私法公法化的典型制度,在防止被监护人陷入监护困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对于紧急情况下的国家监护制度,《民法典》只是规定了原则性条款,行政法领域尚未建立相应的运行机制,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国家监护介入机制难以启动、介入标准难以确定和介入缺位难以追究等问题。为此,应从探索国家监护的启动机制、明确国家监护的介入标准和完善国家监护的责任制度等方面入手,促进紧急情况下国家监护制度的准确适用和规范发展。

关 键 词:《民法典》 紧急情况 国家监护制度 私法公法化 行政法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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