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前期《捐资兴学褒奖条例》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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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曾桂林[1]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暨慈善公益研究院,湖南长沙410081

出  处:《社会科学动态》2024年第5期117-126,共10页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近代慈善法律文献资料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21BZS100)。

摘  要:1913年,民国北京政府颁行了《捐资兴学褒奖条例》,这是近代中国第一部慈善捐赠方面的专门法规。它的出台既与辛亥革命后社会环境息息相关,也反映出新式教育发展亟需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捐资兴学褒奖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调整规范对象、捐资兴学褒奖标准、给奖办法等方面,初颁后又三度修订相关条款,内容稍有变更,渐臻完善。为推进条例施行,中央和地方政府还采取了一系列举措,诸如确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规范与完善执法程序等,从而使其在民国前期得以顺利实施十余年,后为南京国民政府所继受。从成效上看,该条例激发了民众的慈善捐赠热情,使得捐资人数和款额总体呈增长趋势,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国教育事业尤其是基础教育的发展,改善了办学条件。

关 键 词:民国前期 捐资兴学 慈善教育 慈善法 

分 类 号:K25[历史地理—历史学] G529[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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