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时代环境立法自主发展阐释  被引量:1

Interpretation of the Autonomous Development of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in the Era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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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孔垂鹏 KONG Chui-peng

机构地区:[1]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300072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年第1期97-102,共6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中国环境立法之路始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同向同行。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自此,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开启新时代。在法治中国建设的伟大实践中,生态文明事业稳定前进,环境立法效能大跨步向前跃升,特点鲜明,成效显著。环境立法自主发展道路始终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尊重环境发展规律,立足当下中国生态环境治理实际,赓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蕴含的环境保护智慧,接轨世界环境发展前沿,形成更具体系化的环境立法格局。由此,应当以环境立法体系化有力推动中国环境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进而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护航。

关 键 词:生态文明 法律体系 自主立法 环境立法 知识体系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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