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平台成瘾性技术的滥用与反垄断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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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瑜晨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2]中国政法大学市场监管法治研究基地

出  处:《法学文摘》2023年第1期71-73,共3页LAW SCIENCE DIGEST

摘  要:大型数字平台通过无限下拉刷新、极端个性化推送、创造稀缺性、界面操纵等技术诱导用户成瘾。这一方面可能使有限理性消费者沦为数字平台的非理性拥,使后者能以“瘾”为支点进行垄断势力的杠杆传导和跨界包络;另一方面会造成心理损害、暴力脱敏、信息茧房等社会性问题。复杂性数字成瘾须诉诸反垄断法、管制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数据法等多规范相互合作的体系化治理架构,而瘾性经济的高度垄断、成瘾性技术难于管制、私法无法控制经济极权等因素要求反垄断法应在该架构中发挥促进数字健康导向型质量竞争而规制流量导向型逐底竞争的重要功能。

关 键 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数字平台 反垄断监管 治理架构 成瘾性 质量竞争 心理损害 反垄断法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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