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秩序统一视野下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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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运梁[1]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文摘》2023年第1期105-106,共2页LAW SCIENCE DIGEST

摘  要:行使民事权利在财产犯罪和人身犯罪的认定中具有重要意义,行为人可能因此而不成立犯罪。实务中经常发生的是行使民事权利阻却财产犯罪的成立。在不少案件中,客观上,行为人采取恐吓、胁迫手段去勒索他人财物,但是倘若带有行使民事权利的属性,那就不能成立敲诈勒索罪。借鉴民法上的概念,这就是财产犯罪的有因、无因问题,也就是事前有无民事纠纷。如果事前存在民事纠纷或者其他经济纠纷,即使行为人客观上采取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财产犯罪的手段而获得了财物,也要排除财产犯罪的成立。

关 键 词:敲诈勒索罪 民事纠纷 刑法分则 财产犯罪 经济纠纷 民事权利 他人财物 胁迫手段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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