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的数据持有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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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富平[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出  处:《法学文摘》2023年第4期21-22,共2页LAW SCIENCE DIGEST

摘  要:在我国,越来越多的地方立法呈现出以公共数据开放替代政务(政府)数据开放的制度趋势。公共数据被定义为公共机构在履行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数据。以公共机构履行公共职责或公共服务来定义数据“性质”,本质上是在界定隶属于公共机构的数据,这样的定义与其重用数据的性质和开放目的都存在着逻辑断层。基于此,我们不妨直接将隶属于公共机构的数据界定为由公共机构持有的数据,确立公共机构的数据持有者权。

关 键 词:公共服务过程 公共数据 定义数据 数据开放 公共职责 机构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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