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数据来源者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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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晓东[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文摘》2023年第4期25-26,59,共3页LAW SCIENCE DIGEST

摘  要:数据来源者权利已被引人我国和欧盟等国政策与法律中,并对法学理论与实践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就法理而言,这一权利是否具有正当性基础?就制度目标而言,这一权利的设置是为了保护和促进数据来源者对其数据的公平利用,还是为了促进数据要素市场的数据流通,抑或为了促进数据的互操作性?设置这一权利是否可以实现这些目的?就立法实践而言,我国应当如何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的政策法律化?我国是否应当追随欧盟,也设置数据来源者的诸项权利?如果确立数据来源者权利,应当如何理解其性质和特征?

关 键 词:正当性基础 政策法律化 数据来源 数据流通 法学理论与实践 立法实践 政策与法律 性质和特征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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