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公证证据证明效力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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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矜婷 周祥军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文摘》2023年第4期39-39,共1页LAW SCIENCE DIGEST

摘  要:通过研究司法实务中对于电子公证证据证明效力争议的把握及问题,发现司法实务中对电子公证证据证明效力产生分歧的根源在于,公证机构在办理电子公证时能否达到与传统公证所要求的“亲历性”标准,切实履行公证的证明职能。在传统公证中,要求公证人员亲自到场与当事人直接接触,一方面是核实当事人身份、防止伪造,另一方面也是希望公证人通过察言观色确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事项是否真实。但这一原则在电子公证中遭遇挑战。在电子数据公证中,公证人只能看到通过显示器等载体显现出来的信息,而这种信息可以在后天进行修改,而公证人如果不了解原理,即使是“面对面”坐在显示器前也无法感知。

关 键 词:证明效力 公证人员 公证事项 公证机构 电子公证 公证证据 亲历性 电子数据 

分 类 号:D926.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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