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东查阅权之“不正当目的”认定标准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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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勇军 仲昌礼 

机构地区:[1]温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文摘》2023年第4期106-108,共3页LAW SCIENCE DIGEST

摘  要:为寻求公司与股东之间利益的平衡,《公司法》第33条在明确股东享有查阅权的同时,又就查阅权行使的目的设置了“正当性”约束,而《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8条则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不正当目的”的四种类型,以避免司法实践中“不正当目的”适用的限缩或扩张。然而,四种类型的概括性和“不正当目的”判断的主观性,加之列举式挂一漏万病和弹性条款的存在,导致司法实践对“不正当目的”的个案判断仍有不少分歧,亟待健全。

关 键 词:不正当目的 查阅权 司法实践 《公司法》 利益的平衡 认定标准 列举式 弹性条款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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