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与“道路”理论重构——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以及《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8条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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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欣 

机构地区:[1]福建师范大学,福建福州350000

出  处:《海峡科学》2024年第2期174-178,共5页Straits Science

摘  要:《交通肇事司法解释》将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划分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又对道路本身下了一个定义。二者矛盾在于,行政法定义的道路和刑法定义的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二者概念逻辑之间的关系。该文通过对道路、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定义和特征进行分析,同时从主体、法条本身出发,论证了道路大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论点,并呼吁对二者进行区分,以更好地贯彻法律的基本原则。

关 键 词:道路 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公共性 特定领域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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