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动物产地检疫中货主、申报人、贩运主体、承运人的认定与监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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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宇 王飞云 邓忠喜 朱珍珍 胡一帆 李庆 

机构地区:[1]常德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湖南常德415000 [2]津市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湖南津市415400 [3]常德市鼎城区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湖南常德415100

出  处:《湖南畜牧兽医》2024年第2期11-13,共3页Hunan Journal of Animal Science & Veterinary Medicine

摘  要:货主、申报人、贩运主体、承运人是动物产地检疫工作的防疫主体,也是行政执法的主要对象。厘清四者的概念和相互之间的联系,并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可以有效防范违法违规调运、违规出证等行为,帮助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精准锁定违法主体,正确实施行政处罚。文章结合基层工作实例,从四者的定义、联系、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辨析,以期为进一步规范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提供参考。

关 键 词:货主 申报人 贩运主体 承运人 动物产地检疫 

分 类 号:S851.34[农业科学—预防兽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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