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保障第三方义务辨析——兼论《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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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巴立芳 

机构地区:[1]河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河北保定071028

出  处:《中国食品工业》2024年第7期59-61,共3页China Food Industry

摘  要:《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作为第三方时的食品安全保障义务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该规定中的规制对象范围来源于《民法典》第1198条。本文通过对该类型第三方主体进行公法和私法上主体性质、义务来源、责任承担能力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对地方性立法的完善建议。

关 键 词:经营场所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 规制对象 安全保障义务 

分 类 号:D927[政治法律—法学] D9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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