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能撤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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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伴侣》2024年第5期32-32,共1页Companion

摘  要:问:我与江某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尚未成年的小儿子江某宇归江某抚养,我不承担抚养费,但有定期看望孩子的权利。还约定将位于某县的房产归江某所有,位于市郊两居室楼房赠与大儿子江某义,但目前此套房屋还未办理过户手续,也未设立我的居住权。我与江某离婚后,因其再婚,江某宇一直跟随我生活,我们两人居住在市郊两居室楼房。现江某义要求我与江某协助他办理赠与房屋的过户手续,并要求我交付该房屋。我认为,虽离婚协议约定该房屋赠与江某义,但目前我生活困难,已失去赠与的能力。如果房屋过户到江某义名下,我与小儿子将居无定所,并且赠与的不动产在办理过户手续之前,法律允许赠与人撤销赠与。但江某义认为,我和江某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与离婚协议是整体的,该赠与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我应无条件将房屋交付予他。请问该说法对吗?我若撤销赠与,法律会支持吗?

关 键 词:离婚协议 自愿达成 房屋过户 赠与人 房屋赠与 两居室 抚养费 婚姻关系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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