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可以要求增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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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妇女之友》2023年第2期17-17,共1页

摘  要: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也应当在子女成年之前按时支付足额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子女)。原告邓某某系未成年人,且熊某与彭某离婚时达成的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相对于今天的生活水平来说的确偏低,不足以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时,提出增加抚养费的主张具有合理性。

关 键 词:负担能力 抚养费 抚养权 实际生活水平 婚姻关系 未成年人 抚养关系 给付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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