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限度  

On the Limits of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Cove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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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冰清 Xie Bingqing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法学院 [2]中南大学人权研究中心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3期122-135,共14页Ecupl Journal

摘  要: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障限度既涉及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何种程度的保护,又关乎该制度在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中的定位,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目的出发,以禁止保护不足和禁止过度保护为原则,可以合理限定制度的强制保障边界。长期护理保险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实质需求,而非单一的金钱或服务需求,因而该制度并非简单地弥补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或者为护理服务支付费用,而是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护理需求提供补充性的支持与帮助,以维持或改善护理需求者的生活质量及其家属的整体生活水准。在立法上,一方面应确立自我责任原则、自我决定原则及居家护理优先原则等基本原则;另一方面应赋予被保险人发生护理需求后即享有抽象的保险给付请求权,明确保险给付条件,统一保险给付标准,设置保险给付比例与个人自付费用比例等具体规则,从而形塑出符合基本生活水准的保障标准。

关 键 词:长期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 长期照护 失能老人 保险给付 

分 类 号:D922.182.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F842.6[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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