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停工无业务为由 仅发放最低工资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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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欣欣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庭内外》2024年第4期34-35,共2页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摘  要:年逾五十的李某在某建筑公司任项目经理,在其即将工作满仅发放最低工资15年之际,突然被通知“带薪留职放假”,公司要求其每周仅到岗1天,并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发放工资。李某向公司要求提供劳动,被拒后又要求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均无果。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原工资标准支付其被迫放假期间的工资差额,后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最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应按照李某原工资标准补足其工资差额25379.12元。

关 键 词:劳动仲裁 仲裁裁决 工资标准 北京市东城区 最低工资 项目经理 最低生活保障 工资差额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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