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遭客户“跳单”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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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邢星 田晔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庭内外》2024年第4期50-51,共2页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摘  要:所谓“跳单”指是在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而甩开中介人私下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5条明确禁止“跳单”行为。在一起案件中,房地产经纪公司表示承租人“跳单”要求其赔偿违约金,承租人则认为自己已不该承担责任。近期,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审结了该案件,判决承租人黄某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7万余元。

关 键 词:跳单 房产中介 中介人 民法典 中介服务 承租人 违约金 房地产经纪公司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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