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假签名诉讼是否侵犯对方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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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丰银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制与新闻》2023年第21期56-57,共2页Law and News

摘  要:法院认为,包装公司在未经谨慎核实的情况下,持署名“虞鹃”的借条,起诉虞鹃返还不当得利的行为固然不妥,但不构成侵犯名誉权企业委托员工对外借款期满后,企业出资由该员工经手还款,后该企业因部分出借人未得到足额偿还被法院判决偿债。企业遂与该员工对簿公堂,持该员工签署收条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但后经鉴定,收条上的签名并非该员工所为,法院认定企业系恶意诉讼。后员工以企业恶意诉讼侵犯名誉权为由,再次将企业告上法庭。法院认定企业恶意诉讼虽不妥,但并未侵犯员工名誉权。

关 键 词:返还不当得利 恶意诉讼 包装公司 对外借款 侵犯名誉权 法院判决 借条 出借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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