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行老板以新车垫资为由诈骗38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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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成晓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法制与新闻》2023年第14期30-32,共3页Law and News

摘  要:“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不属于履约行为,而是一种诈骗行为,并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广西壮族自治区一车行老板为偿还巨额债务,竞然通过收取客户购车款但不交车,以及编造新车垫资投资业务骗取投资款的方法用于个人还债和日常消费,结果被法院认定诈骗380余万元,并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关 键 词:诈骗行为 投资款 日常消费 巨额债务 履约行为 履行合同 有期徒刑 垫资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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