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护理员,不是“育婴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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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会川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妇女》2023年第10期55-55,共1页Women of China

摘  要: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是育婴师,可提供服务的却是母婴护理员,消费者知道真相后告到法院。育婴机构用母婴护理员代替育婴师,是否构成欺诈?案例:王晓敏生活在上海市闵行区,她和丈夫结婚多年,一直没要孩子。直到2021年初,两人才有了生育计划。不久,王晓敏如愿怀孕。为了能更好地照顾新生儿,在生产前王晓敏就预定了育婴员。她与一家育婴机构签订了《育婴师服务委托协议》,约定在王晓敏生产后,育婴机构第-时间指派适合的育婴师为其提供服务。服务过程中,如果王晓敏对育婴师不满意,机构可以随时为其更换。

关 键 词:母婴护理员 育婴师 王晓 上海市闵行区 生育计划 新生儿 委托协议 育婴员 

分 类 号:R47[医药卫生—护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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