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店分家,共债共签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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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军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妇女》2023年第12期52-52,共1页Women of China

摘  要:夫妻一方借款是否需要共同偿还,共债共签是重要的判定标准,很多人因此摆脱了莫须有的债务。然而,“重要”不是“唯一”,依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案例:重庆的田静和丈夫童锦华共同经营-家床上用品公司,在当地有好几个店面,生意还不错。陈鑫年是供货商之一,批发各类花色的床单、被罩等,和夫妻俩很熟悉。双方合作多年,慢慢默认了夫妻俩先拿货并出具欠条,然后定期计算前段时间的欠条,统一进行结算。他收到的欠条,既有夫妻俩共同出具的,也有其中一人出具的,最后都能顺利结算。

关 键 词:欠条 床上用品 供货商 判定标准 莫须有 结算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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