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港口经营人纳入《海商法》的可行性探析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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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凯来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

出  处:《珠江水运》2024年第9期40-42,共3页

摘  要:港口货物作业作为水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在我国却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港口作业赔偿责任的缺失使经营人承担着与作业费用完全不匹配的赔偿责任,留置权、交货责任的空缺更是饱受司法实践诟病。近年来,随着《海商法》修改提上日程,港口经营人“立法”似乎也迎来了曙光。但在《海商法修订稿征求意见汇总》中有部分意见反映出对港口经营人纳入《海商法》或存在体例上冲突的担忧。针对这个问题,笔者基于最新版《海商法修订稿》的修法模式与专家建议,分析港口货物作业的经营实际,对港口经营人“入海”的可行性作出制度性的学理分析。

关 键 词:港口经营人 海上货物运输 《海商法》修改 港区范围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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