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监事招用的人员是否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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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斌慧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通市人社局

出  处:《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4年第4期45-45,共1页

摘  要:【案情】2022年11月14日,刘某与某物流公司监事赵某互加微信好友,由赵某介绍其至该司从事驾驶员工作,两人约定了工资标准,赵某向刘某发送了该公司分店的定位。两日后,刘某依约上班,次日,赵某通过微信邀请刘某进入“某物流公司司机工作群”。12月9日,刘某驾驶车辆到达该司物流点卸货时被货物砸伤。随后,赵某向刘某微信转账2000元用于工伤诊疗费用。之后,刘某又向赵某索要工资,后赵某于12月28日向刘某微信转账共计11350元。

关 键 词:工资标准 诊疗费用 微信 物流公司 公司监事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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