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后,丈夫对“永不更改”的约定反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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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复林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恋爱·婚姻·家庭(上半月)》2023年第5期46-48,共3页

摘  要:男子书面承诺赠与婚前房产,但未经权属登记和公证。双方离婚后,男子认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拒绝兑现承诺。针对此案,两级法院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这是为什么?丈夫附条件签订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并非法定撤销权妻子心有不悦,2010年1月,陈茜与鲁强经人介绍相识。陈茜的娘家在福建省漳州市附近的农村,鲁强住在县永不更改一的约定城,做电脑维修生意,拥有独立产权的商品房。

关 键 词:赠与合同 任意撤销权 福建省漳州市 书面承诺 法定撤销权 陈茜 电脑维修 权属登记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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