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法中授权决定的功能与效力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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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邢伟星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州510006

出  处:《人大研究》2024年第5期37-44,共8页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新时代中国改革创新试验的法治问题研究”(18ZDA13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23年修改的立法法正式确立了授权决定作为立法依据的地位,使得从理论上阐释授权决定的法律功能与法律效力成为必要。立法法中的授权决定即为“授权立法决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制度下授权立法体制的特有产物,系授权主体基于单方意思表示专门作出的授予立法权的决定,以实现立法权自上而下定向转移为价值目标。作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重要元素,立法法中授权决定的法律功能在于调整立法权力义务关系、指引改革和保障法律权利。立法法中的授权决定同时具有立法性效力和执行性效力,其中立法性效力表现为对被授权主体的直接效力和对其他立法主体的间接效力,执行性效力是借助被授权主体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规范(条款)对执行性主体产生的效力。

关 键 词:立法法 授权决定 授权立法 法律功能 法律效力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6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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