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剩余控制权的规范表达——个人信息权益的反思与重塑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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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聪聪[1] 

机构地区:[1]北京邮电大学法律系

出  处:《社会科学辑刊》2024年第3期120-129,共10页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ZD179)。

摘  要:以完全控制为中心的个人信息权益,对数字经济发展构成了制度性的约束。为满足数据高速流通复用的需要,法律应当弱化数据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控制力度。数据主体的利益是一种基于数据处理产生的防御性利益,数据主体的权利应当由完全控制转化为对数据处理风险进行防御、对数据进行剩余控制的工具性权利。对数据剩余控制权的构建是数字时代数据权利范式的重大变革,回应了平衡产业发展与数据安全这一重大实践命题,其适用范围包括可识别个人信息主体的个人数据、匿名化数据与数据产品。当数据处理违反数据品质原则、最小必要原则和安全保障原则时,个人信息主体可以行使数据剩余控制权,以防止违法处理数据或者数据处理者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引发的风险。

关 键 词:完全控制 感受性关系 防御性利益 工具性权利 剩余控制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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