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环境治理河长制实施机制探讨  被引量:5

Discuss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Mechanism of the River Chief System for Water Environment Trea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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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勇[1] 虞伟 

机构地区:[1]中国计量大学质量安全法治保障研究中心环境质量安全法治保障研究所 [2]中国计量大学碳中和与绿色发展研究中心

出  处:《环境保护》2024年第7期62-65,共4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河长制的实证分析与制度设计的环境合作治理中的自愿性环境协议研究”(18BFX181)。

摘  要:河长制作为一项水环境治理制度业已定型。为进一步推动河长制从“有名”到“有实”,必须深入机制层面,强化河长制的实施机制,包括以属地负责制和目标责任制为主体的核心机制,以及以统筹协调、考核激励、公众参与、司法协作等为辅助的配套机制,实现其从制度到机制的转化。具体而言,应当进一步压实党政领导治水责任以贯彻属地负责制,科学设定治水目标并加强督察考核以落实目标责任制。同时,应充分发挥河长统筹协调的作用,全力整合“条”“块”资源,强化考核激励效用,加强公众参与同政府主导的有效联结,将司法协作升级为多元主体立体式网状协作。

关 键 词:水环境治理 河长制 实施机制 核心机制 配套机制 

分 类 号:X52[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TV213.4[水利工程—水文学及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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