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在法治时代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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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傅郁林[1,2]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 [2]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

出  处:《人民法治》2024年第10期54-55,共2页

摘  要:在法治时代理解“枫桥经验”主要有四个层面,即价值理念、实现路径、正当性以及防止形式化,“枫桥经验”的运用要强调人民性、自愿性在实践中的核心地位,不能形式化地理解、运动式地推进“枫桥经验”实践。首先,“枫桥经验”是纠纷解决的一种思考方式。纠纷解决机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纠纷解决系统由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型构成,民事诉讼是实现民事权利的制度机制和体制,坚持纠纷解决的自治性、人民性,将其表达为当事人主义、处分原则。但是,在现代社会矛盾纠纷日益复杂的情况下,为尽快一体化解决纠纷,已经出现违背这些原则的实践。

关 键 词:纠纷解决 当事人主义 国家治理体系 处分原则 法治时代 枫桥经验 社会矛盾纠纷 民事诉讼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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