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时期的法律与民生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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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昱 

机构地区:[1]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师范学院,内蒙古包头014000

出  处:《今古文创》2024年第18期82-84,共3页

摘  要:通过阐述洪武时期法典《大明令》、洪武三十年《大明律》以及四编《大诰》和《诸司职掌》《教民榜文》概况,发现洪武时期法律制度具有立法简约、严刑重典、礼法相结的特点。明初社会问题严重,明太祖朱元璋以元末社会为戒,采取打击豪强、从严治吏、减免赋役、救荒赈灾、救济鳏寡孤独、养老及优抚优恤这一系列关于民生方面的措施,并将其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提供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明太祖对于百姓具有民生意识及关怀,这不仅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恢复,也保证了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运行。

关 键 词:洪武时期 法律 民生意识 

分 类 号:K248[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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