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维度和运行边界  

The Functional Dimensions and Operational Boundaries of th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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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荣 Han Rong

机构地区:[1]肇庆学院,广东肇庆526061

出  处:《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年第2期63-74,共12页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随着《民法典》的通过及施行,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公法与私法属性之争也告一段落。知识产权的公共利益属性凸显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得以确立的根本原因,而国内国际立法、司法经验的积累和理论研究的成熟为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最终确立创造了条件。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连接补偿性赔偿制度与刑事司法制度的中间制度,三者共同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救济的阶梯式救济方式组合。该制度对权利主体、侵权主体、社会整体分别发挥激励、惩罚和预防功能。在适用该制度时需要遵守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或市场许可费用合理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及倍数,以真正实现其制度功能并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创新。

关 键 词:《民法典》 知识产权 惩罚性赔偿制度 公共利益 阶梯式救济方式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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