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医师执业法医临床鉴定人的角色转换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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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光 黄庆海 李海燕 王欢 吴琳 刘勇 白俊清 程爱国 白璐[4] 

机构地区:[1]华北理工大学临床医学院,河北省唐山市063210 [2]山东阅微司法鉴定中心 [3]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 [4]华北理工大学冀唐学院

出  处:《现代养生》2023年第17期1344-1345,共2页Health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摘  要:目前,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多数是具有临床医学高级职称经过法医学专业培训和相关法律培训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临床医师。出身于临床医学专业的鉴定人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临床经验,但其多数人都有“先天不足”——非法医学专业,因此,往往在鉴定过程中存在着“经验”“差不多”“预后差”“依靠医院辅助检查报告”等惯性临床思维,在鉴定意见书上的措辞也会表现出不够严谨、没能字斟句酌,甚至掺杂着对某些损伤仍然停留于临床认识和思维上等问题。这都是临床医师与法医临床鉴定人的角色转换中经常纠缠的问题。

关 键 词:临床医师 法医 角色转换 

分 类 号:R197.1[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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