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宪性审查实证法标准的三维结构:价值、形式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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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汪栋[1] 

机构地区:[1]山东农业大学泰山法治研究院,山东泰安271018

出  处:《学术界》2024年第5期27-41,共15页Academic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合宪性审查程序优化的实在法逻辑研究”(20YJA82001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宪法基本权利条款的权利价值、规范形式与协作功能构成合宪性审查实证法标准的一体三维结构。作为合宪性审查的实体标准,基本权利有主观权利与客观法、列举权利与未列举权利、积极权利与消极权利的区分。基本权利的类型覆盖合宪性审查标准及其适用的主要情形,未尽之处可以“实体自然法”标准加以概括。宪法文本与程序自然法是合宪性审查的形式标准。宪法基本权利条款是实证法规范,而实体自然法与程序自然法的适用是基本权利实证化的过程。在现代高度复杂社会,既必须以合宪性推定方法维护宪制秩序,又应该以发挥宪法作为协作法的维系“规范性预期”与“社会分化”功能为目的,审慎适用基本权利标准以判断审查对象是否合宪。

关 键 词:基本权利 合宪性审查 实证法标准 三维结构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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